| 强制执行程序 | 第2004号《强制执行与破产法》;可凭或不凭法院判决在执行办公室启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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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商事债权 | 大多数商事金钱债权在起诉前须先进行强制调解 |
| 仲裁 | 第4686号《国际仲裁法》;土耳其是《纽约公约》缔约国 |
| 外国判决 | 依第5718号《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》(MÖHUK)第50–59条承认与执行 |
在土耳其,债权人通常可以不经法院判决,直接在执行办公室启动追讨程序。主要途径包括:
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风险的,法院可在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裁定诉前保全查封(ihtiyati haciz)。
商事争议由商事初审法院审理。对于大多数商事付款请求,当事人须先尝试调解;未经此步骤提起的诉讼将被驳回。许多争议在这一阶段即告解决;在双方律师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判决的效力。
我们代理仲裁地在土耳其的仲裁案件,以及需要在土耳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项。仲裁地在土耳其且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适用第4686号《国际仲裁法》,外国仲裁裁决依《纽约公约》获得承认和执行。
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,经土耳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(tenfiz)后可在土耳其执行,但须满足互惠及不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等条件。外国原告可能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,除非依据条约或互惠原则享有豁免。
在土耳其,强制执行程序和诉讼由律师办理。催收公司可以联系债务人,但不能在执行办公室或法院代表债权人。对于债务人不主动偿还的债权,必须委托律师。
债务人对支付令未提出异议的,数周内即可开始查封财产。债务人提出异议的,债权人须取得法院裁决,通常需要数月。以支票和本票为依据的债权进展更快,因为异议理由有限。
执行费和诉讼费须预先缴纳,大部分按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。债权人胜诉的,上述费用连同利息和法定律师费一并计入债务,由债务人承担。
关键文件包括合同、发票、交货或运输单据以及证明债务存在的往来函件。我们会审查这些文件,核查债务人的状况和财产,并在无判决执行、诉前保全查封或诉讼之间选择合适路径。在境外签署并经海牙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委托我们办理;外国原告可能被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,除非适用豁免。
对外国公司或个人而言,争议发生后的第一个决定是在何处、以何种方式解决。合同中通常订有管辖或仲裁条款;没有约定的,土耳其法院可依《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》(MÖHUK)取得管辖权。我们会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评估各种选择:协商和解、强制调解、商事法院诉讼、在土耳其或境外仲裁,或在债权已有书面依据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。如何选择取决于争议金额、证据、债务人财产及其所在地,以及对结果时效的要求。
我们的争议解决业务涵盖商事及股东争议、家族企业内部争议、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争议、银行与金融争议,以及和解重整与债务重组程序。创始律师曾处理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及家族争议。
可以。凭借在境外签署并经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的授权委托书,土耳其律师可代表公司启动并跟进程序。
不一定。许多债权可以直接通过无判决执行程序追讨;债务人提出异议后,再将异议提交法院处理。
程序以土耳其语进行。外文文件须附宣誓翻译件提交。
可以,经土耳其法院准予执行且符合 MÖHUK 规定的条件即可。
请简要介绍您的债权或争议并提供关键文件。我们将进行审查,并说明可选方案及合适的下一步。您可以给我们留言或预约在线咨询。
本页面提供的是有关土耳其法律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法律法规、期限和司法实践可能变化,具体情况应逐案确认。